关于制定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通知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发布日期: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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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再统一规定,并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办法》(北工商校发【2020】41号)的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在学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由各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特点,结合2016年以来制定的科研成果标准的执行情况,制定2020级及以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各学院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成果要求的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并于9月30日前报学位办,电子版发邮箱wurf@btbu.edu.cn。
联系人:武瑞芳 许晶
联系电话:68984644
研究生院学位办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