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工商大学重启同等学力课程研修班招生的通知

 

关于北京工商大学重启同等学力课程研修班招生的通知
2013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文),文件要求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全面纳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禁止院系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要求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细化管理流程,提高培养质量;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名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为此,我校已于2013年底暂停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同等学力课程研修班相关工作,研究生部按照学位[2013]36号文件要求,重新修订了《北京工商大学课程研修班管理办法》,分别从招生、培养、学位、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由学院负责课程研修班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部各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监管工作。近期,研究生部经请示校领导,决定恢复举办同等学力课程研修班。为规范研修班的管理,提高研修教学质量,结合学位[2013]36号文和《北京工商大学课程研修班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各学院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名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研修班名称统一称为:“××专业高级研修班”
2. 申请举办课程研修班的学院必须具备办班条件(见《北京工商大学课程研修班管理办法》。
3. 禁止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各学院须按照经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
4. 每个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60人。
5. 拟举办研修班的学院须对研修班学员的入学条件进行初审。学员入学时必须具有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含)以上。
6. 研修班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由举办学院的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如专职班主任)负责。各学院应选配认真、负责、了解国家政策的人员担任班主任。
7. 研修班所开设的课程,须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一致。
8. 学校的课程考试合格后,可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入学之日起七年内完成各学院组织的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9. 研修班学员申请学位,其收费标准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办班的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工商大学课程研修班管理办法》。
请拟举办课程研修班的学院于6月30日前将“举办研修班简况表”、“招生简章” 报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附件一:北京工商大学课程研修班管理办法.doc
附件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doc
 
 
研究生部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