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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规定

系统管理员 :   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      点击字号选择阅读: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规格,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主讲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认真的教学态度,承担科研工作任务,开设硕士课程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要对申请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已为本学科的本科生主讲1门以上主干课程,并且学评教分数平均在4.0分以上;

2. 已主持或参加至少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3. 近3年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3篇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主编或参编的著作出版。

第三条  试讲程序


1. 提交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指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2. 提交拟开课程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3. 对具有关键性、代表性的章节进行试讲2学时;


4. 由本学科的学科组组织3—5位专家,对其试讲进行评议,通过后,院系部将书面材料报送研究生处(部)审批。

第四条       审批

 

研究生处(部)对任课教师资格进行审查,条件确实具备者,由研究生处(部)确定任课教师名单。



第二章  新开课教师任课资格

 

第五条  新开课教师在满足第一条、第二条的前提下,须提出任课申请,填写《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申请表》,研究生处(部)会同院(系)及学科组进行初审,获得通过后,进行第三条和第四条的程序,对合格者确认其任课资格,聘任为任课教师。

 

 

第三章  开新课教师任课资格

 

第六条 开新课教师须提出开设新课申请,填写《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提交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指出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拟开课程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研究生处(部)会同院(系)及学科组进行初审,合格者可以开新课,研究生处(部)每学期第14周之前受理下一学期的开课申请。

 

 

第四章  课程教学规定

 

第七条 主讲教师应对所开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辅助教学人员共同完成所任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特点和要求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工作,服从校、院系部关于课程建设规定的安排,不断更新课程的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材和题库的建设工作,及时修订教学大纲,参加实验室建设,从事科研工作。

 

第九条 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决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使用,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按校历规定的日程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安排课程教学进度,按计划完成教学工作。

 

第十条 在教学过程中,主讲教师应把握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着重讲解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注意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造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课教学。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调整的部分不得超过大纲规定内容的20%。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增加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做好课外答疑辅导等课外学习指导。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认真做好试卷命题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课程考题;认真做好监考工作,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批阅考卷,严格评定成绩,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的顺序合理分布;在考试后2周内,将成绩单交开课单位。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有责任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检查工作,应认真对待学生课程评价结果,积极采纳学生合理意见和建议,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等方面,根据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进课程教学。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者,应事先向学院(系)请假。一门课程中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五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存各学院(系)备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系)要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考察并记录考察结果,作为教师考评和学科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根据《北京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校人发[2002]22号)计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人事处规定进行统计核定。每学期结束后,由研究生处(部)向人事处提交研究生开课目录,作为人事处审核研究生任课教师当年完成的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每学年必须承担36学时以上的研究生专业课的主讲任务。

 

第十八条 院系部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主任)每学期应定期进行检查性听课,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认真加以改进。

 

 

第六章  外聘教师

 

第十九条 各专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依下述规定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

 

1. 提前一个学期由专业导师组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部)审批后报人事处;如系外籍教师,同时报外事办公室审批;

 

2. 所聘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的学术水平;

 

3. 除外籍教师外,一般在本市聘请;

 

4. 所聘任课教师来校讲课时的交通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条 上课与调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时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确有特殊情况,须填写停课、调课或代课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部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批准后,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到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办理停课、调课或代课手续,并负责将调课结果及时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的单位或个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时,应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处理,按《北京工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03]272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