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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规定

系统管理员 :   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      点击字号选择阅读:        


课程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所有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命题等准备工作、考试后的阅卷计分工作。要维护考场的正常秩序,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做好考前宣传教育及准备工作

第一条 期末考试前,各学院应召开办公会,研究布置本单位考试工作。主管院长应召开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会,对任课教师就关于课程考试的复习、命题、监考、阅卷等提出明确要求,提前做好试题、试卷、草稿纸等各项准备工作,并通过任课教师向学生提出考试要求,宣布考试纪律。

第二条 安排好监考人员。 课程考试由任课单位统一组织监考,考生在 10 人以内的考场,至少应有一人监考;考生 在 10 人 至 60 人的考场至少应有两人监考; 60 人至 120 人的考场至少应有三人监考; 120 人以上考场至少应有四人监考。监考人员需认真学习并执行学校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 研究生处(部)组织人 员巡考。

第二章 学生考试纪律

第三条 考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件在开考前 5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者应得到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参加考试。考生迟到 15 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 试,以旷考论处。

第四条 如考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试,应事先到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

第五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有需要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时间。考生必须按时交卷。

第六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必备文具外,其余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本等必须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七条 考生应隔位就坐。对未隔位就坐的学生,监考教师应及时调整。学生如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不准参加考试,该次考试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严禁考试作弊。学生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考试作弊以监考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对代考、代答、传递纸条等协同作弊行为,均视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考生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监考教师的职责

第十条 监考教师(特别是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应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在正式开考之前做到:

1. 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2. 安排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本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不许放座位附近;

3. 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教师指定座位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不准参加考试;

4. 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认真监考,在考场内做到:

1. 不看书看报、不聊天、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不随意离开考场;

2. 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特别在考试临近结束时,更应维持好全考场的秩序;

3. 认真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学生要采取果断措施,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字;

4. 考生不能将考卷带出场外;学生交卷后,要求其立即离开考场,不许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哗。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要当场清点考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请假、旷考、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于当日送交本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统一送交研究生处(部)。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若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应受到批评,情节严重者应受到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是衡量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均须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必修课的考核,一律采用闭卷考试方式;选修课程的考核,可采用考试方式或考查方式,考试 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 笔试 方式, 在课堂上独立完成。考试 时间一般为每门课 2 小时 。 开卷须经院(系)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并须当场公布考试题目,不得实行堂下开卷。 考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要求和各门课程的特点在提交教学计划时确定具体考查方式。

第十六条 考题 要严格 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要求, 不仅要考核研究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全面掌握程度,而且还要检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有层次,以利于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

第十七条 试题由任课教师拟定并经学科负责人审批。 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特别是外语课程),以及部分研究生学位基础课的命题工作,应实行教考分离的管理办法,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该课程的试题库。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前, 任课教师要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 安排好答疑, 但不得暗示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指定重点复习题。 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许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十九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每门课程的最后一次课,随堂考试。 各门课程考试的具体日期应在结课前一个月确定 ,开课单位应于考试开始前三周公布考试时间,并报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缓考、重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 缓考

1 .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填写《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须附北京工商大学校医院出据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

2 .研究生擅自缺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而不按时交答卷,均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对旷考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如检查深刻,经主管领导、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处 (部)批准,可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重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重修、 重考

1.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重修、重考一次。学位必修课考试不合格须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培养计划中列出的选修课不及格允许重考一次。重考的研究生不需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只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

2. 办理 重修、 重考的研究生应于下一次开课学期初,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持批准后的“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方可上课。

3. 除经批准缓考者外,因考核不及格而参加重修、重考者,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达到 60 分(含 60 分)以上均按 60 分记载。重修、重考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取得学分,经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4. 应重修的必修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而不再开设时,可由所在院(系)向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提出修改其个人培养计划的申请,经批准,允许其改修其它课程。

5. 研究生考试作弊者除按《北京工商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由研究生处(部)决定是否准予重修。

第六章 过程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期末考试时,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应对本院(系)学生考试的考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对据实举报违反考试纪律或监考教师不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认真查实,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部),研究生处(部)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七章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部)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分别根据《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及时处理。一般应在事发的三天内处理,在考卷中发现的作弊问题从发现之日起计一周内处理完毕。

第八章 成绩管理与试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 50% 。平时成绩考核可采取期中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小论文、随堂测验、课堂讨论等方式进行。社会科学类各专业的平时成绩必须包含小论文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的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选 修课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或按五级分制评定(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办法为: 90 分以上为优秀, 80-89 分为良好, 70-79 分为中, 60-69 为及格,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为合格。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原则上,一个教学班的成绩, 90 分以上及“不及格”者一般均不超过 20% 。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 2 周内完成阅卷工作。部分公共课因选课人数多,阅卷任务确实难于完成者,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评阅完毕,并将学生成绩报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对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无故未按时完成阅卷工作的教师,要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考试用考试题签(出题纸)、成绩登记表采用我校研究生考试统一要求格式,各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成绩登记表上的要求登记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处(部)将拒绝接收,不承认其成绩。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 2 周内将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和试卷(学位必修课)一起交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将成绩单转交相关院(系)。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按照开课目录汇总成绩单,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交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备案,同时本院(系)自己保存一套成绩单,并及时将研究生课程成绩登录到“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卡”上。研究生教学秘书将成绩及时通知本院系研究生,并通知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及时办理重修、重考手续。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将 外 单位旁听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单独登记,由研究生处(部)汇总成绩后向旁听生出具成绩单。

第三十一条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向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成绩登记表须长期保存,试卷一般由开课单位保存两年, 以备核查 。

第三十二条 分析研究生答卷是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之一。研究生处(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抽查部分课程的研究生答卷,并将对抽查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在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后应及时制作本院(系)研究生成绩单,经主管院长(主任)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各院(系)将研究生学籍卡、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期考核表和实践环节登记表交研究生处(部),由研究生处(部)统一整理后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成绩证明在研究生处(部)办理,各学院不得为研究生办理任何出国成绩证明。 毕业生因就业、退学、出国、学位论文答辩、人事档案等工作需要的成绩单由研究处(部)提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 三十七 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