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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规定

系统管理员 :   时间:2008-09-18  浏览次数:      点击字号选择阅读: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为此,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根据学科性质和专业特点,充分体现培养目标的要求。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既要注意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之间的区分和衔接,又要具体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为构建研究生合理的知识结构,既要注意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又要注意设置跨学科、边缘学科的课程,课程内容要注意科学性、前沿性和前瞻性,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第三条  课程设置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包括对课内、外学习在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加大课外的阅读量、工作量和训练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的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第四条 开新课程

开新课程是指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新开设的课程。其批准程序按《北京工商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管理规定》第三条执行,增设课程应按规定写出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条  课程淘汰

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部)根据学科发展适当增删,专业学位课一般应有相对的稳定性。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专家依据历年研究生选课情况、研究生对授课内容的评价和反映,对知识内容陈旧,不能适应现代科学研究发展需要的课程评估后进行淘汰。原则上,社会科学类专业连续3年选修人数少于10人的选修课、理工类专业连续3年选修人数少于5人的选修课,一般不再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二章  课程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并且开课学期不得随意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更改课程开课学期,须提前一学期由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教学过程中如需调(停)课,任课教师应填写《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报院系部负责人审批后,由各院系部研究生教学秘书报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任课教师,公共学位课程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部)审批,专业课由学科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三章  选课与课程表的编排

第九条  研究生选课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导师指导下来选满规定的课程,选修跨一级学科的课程应经导师同意。选修课程均应于每学期的前二周在本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办理选课手续,由所在院(系)汇总到开课单位。任课教师按照选课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和考核。研究生参加选修课,若本人(如确因选课不当或上课时间冲突需作修改等)无法坚持该课程学习的,应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各院(系)于每学期第十一周按照本院(系)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设置,填写《研究生预选课一览表》,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向研究生处(部)报送本院(系)研究生下学期应开设的课程。社会科学类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10人、工科类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5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应写入《研究生预选课一览表》。研究生处(部)根据汇总的《预选课一览表》制作《研究生教学任务书》和开课目录,并会同各院系部进行排课。对有特殊要求的开课教师,必须在教学任务书下达后一周内向研究生处(部)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研究生处(部)将会同有关院系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部)负责排定全校研究生课程表,并于每学期放假前将下一学期课程表发至各有关单位,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将课表及课程选修学生名单发放给任课教师。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课程表确定之后,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四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价和检查由各院系部组织实施。研究生处(部)在各院系部自我评价和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或不同类型课程(特别是学位课)的抽查和评价,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意见反馈和调查,充分了解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抽查和评价的结果应反馈给有关院(系)作为改进课程教学工作的参考。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前,由研究生处(部)汇总评价结果,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聘任依据。针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尽快加以解决,敦促任课教师端正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和学生,并在此基础上改革和探索积极有效的课程教改方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全面推动研究生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在一般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学科晋级的评选中,各学科设置的专业课程必须有80%以上评价结果达到优秀。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