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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的管理规定

系统管理员 :   时间:2008-10-27  浏览次数:      点击字号选择阅读: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对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须进行入学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可随下一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1.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2. 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


4. 有舞弊行为的。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校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详见《北京工商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凡研究生要求转专业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批准和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手续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经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部)审查合格后,方可休学。


第十六条  对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的传染病(两个月内不能恢复健康的)和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的慢性疾病的,由研究生处(部)会同校医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要求其休学,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由其它原因而提出休学的。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满两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因病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自找地方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的规定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应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学期中途不办理复学,复学的研究生一般应降到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4.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 旷课超过学校规定时间的;


6.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 因其它特殊原因需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明;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肄业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2.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在其生源省份就业,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其它情况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要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和物质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几种形式。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认识和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的处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允许本人在申诉的期限内申诉。(详见《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北京市教委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 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回生源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对待。对被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培养计划中各个环节,成绩合格,修满所需学分,所撰写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科组审核达到参加答辩标准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论文未达到参加答辩标准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在一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硕士生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院(系)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部)审批,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期间需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用,期间的住宿、生活及医疗费用等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属于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