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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系统管理员 :   时间:2008-10-27  浏览次数:      点击字号选择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建设整洁、安全、文明的宿舍环境,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愿望,也是学风、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学校鼓励学生在公寓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公寓管理人员要坚持“三服务,二育人”的宗旨,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公寓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都要关心本院(系)、本班级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学生住宿凭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管理员的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和强占床位,不得私自拆卸、损毁家具、设备,非公寓配备家具不得搬入。


公寓家具由学校统一购置,其余物品属代购;


第六条  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三日内搬出公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由中心批准延长住宿的期限并统一安排床位;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需要住宿的学生须事先向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住宿;


第八条  住宿学生需按标准,在指定时间内缴纳各种费用。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宿;


1、设备押金、钥匙押金应在首次进住时,一次交齐。


2、住宿费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存到银行卡中。


第九条  住宿学生不准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公寓楼6:00开门;23:00熄灯(周五、周六及法定节日除外),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得从事打牌、看书、锻炼等一切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23:00锁楼门,楼门锁后不得随便外出,晚归者要说明理由,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三章 秩序和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保障公寓安全是每个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应尽的责任。住宿学生要认真遵守治安、消防管理条例,配合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公寓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进入学生公寓时,要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自觉服从门卫检查;


第十三条  来访人员必须凭本人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允许后方可进入,客人离开时应向门卫交验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被访者不在或无证件的来客,不得进入公寓;


第十四条  公寓实行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的管理办法。学生家长、亲友及校外人员来访,一律在会客室接待,来访人员必须登记并服从管理。会客时间14:00-21:00;


第十五条  班主任和教师深入宿舍做学生工作时,凭工作证登记出入;


第十六条  与每位住宿学生签定《安全协议书》,学生要提高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学生公寓内如发生治安、刑事和其他各类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和中心报告,并积极协助破案;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及每个住宿人员有责任爱护消防设备和器材,非火灾火险不准动用;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禁止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吹风、台灯等电器,禁止使用煤油(气)炉、酒精炉,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化学物品;


第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油灯与蜡烛。学生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打架斗殴,禁止吸烟、喝酒、存酒瓶、经商、打麻将、赌博;禁止观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禁止搞任何形式的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公寓秩序,公寓内禁止存放自行车,禁止玩(打)各种球类,禁止跳舞、滑旱冰。禁止大声喧哗吵闹或从事影响公寓秩序的各种活动;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整洁是保证广大学生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凡涉足学生公寓的人员都应遵守公寓的卫生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三条  维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和窗外泼污水及乱扔废纸、烟头、果皮、杂物,禁止随地吐痰、涂抹刻画,禁止饲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室长负责制,室长负责安排本室学生轮流卫生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并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任何时候都不能堆放在楼道或门外,保持室内和楼道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好内务,衣服鞋袜床单被罩勤换勤洗,对不讲卫生,经教育不改者向学生所在院(系)通报,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公共卫生,要认真执行学校规定的全校卫生清洁制度,清洁人员做好每日清扫工作,住宿学生要支持协助他们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共同维护好公共卫生;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卫生每周进行2次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予公布,成绩优秀的将被评为卫生先进宿舍,每学期评比1次;凡在公寓住宿、安全、秩序、卫生等方面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寓建设,表现突出的宿舍,将选评为“文明宿舍”,每学年评选1次,并给予物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卫生检查中,未达到卫生标准,成绩不合格,每学期累计5次的“脏、乱、差”宿舍和“脏、乱、差”个人,要给予公开批评,并在综合测评中相应扣分。屡教不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十九条  节日或重大活动的卫生检查,按学校安排进行,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卫生先进宿舍和文明宿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应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各公寓楼积极搞好节水节电宣传,制定措施,加强检查、管理,提高学生节水节电意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的各种水、电器具设备,只能由专职人员按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乱动;


第三十二条  核定各公寓楼(室)水电指标:水定额为2.5吨/人·月(包括公用水);电定额为本科生24度/室·月,研究生26度/室·月,公用电(水房、厕所、楼道)为室内用电总额度的10%;


第三十三条  以公寓楼(室)为单位核定指标,经费包干,按《水电收费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四条  公寓要采取各种措施杜绝“常流水”现象,如有违反,按照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寓内除配备的电器、灯具外,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灯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表现与综合评分挂钩,并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责、范围、承担的工作任务,要建立各种相应的管理制度、考核和奖惩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工商大学公寓管理委员会